| 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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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4 |
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设立并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2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二)服役期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25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按下列标准增发功臣荣誉金。但有多项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1次荣誉金。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四)对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另增发伤残军人补贴金。二等伤残军人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的20%,三等伤残军人增发10%。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及时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当地政府筹集。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退役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民政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发给《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并报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户。 第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其档案保管费用按每人一次性100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应协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好养老保险手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自谋职业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不符合安置政策的; (二)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第十一条市辖三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与市本级同步,且补助标准一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规定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应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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