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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一)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病种名录附后),免疫率要达到100%。
(二)免疫动物实行以免疫证、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为主要内容的标识管理。免疫动物的建档率和挂标率都要达到1oo%。
(三)对出栏(笼)的畜禽和屠宰的畜禽,必须实施检疫。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都要达到100%。
(四)动物重大疫情控制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上报疫情,立即封锁疫区,彻底扑杀、销毁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对畜禽饲养场地进行全面消毒。
二、规范工作行为
(一)动物防疫必须严守操作规程、规范免疫行为。防疫员对动物要按规定疫苗实施免疫注射,填发免疫证明,佩挂免疫耳标(必须经注射五号苗后才佩挂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后,才能按邵价费字(2003)第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防疫费。在实施动物免疫过程中,注射器械和耳标钳必须严格消毒,对已佩带耳标的动物自然脱落和缺损的,应当凭免疫档案重新卡耳标,但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不打防疫针只卡耳标收 费,严禁在路上或装猪台上卡耳收费,严禁跨区域打防疫针、卡耳、收费。
(二)动物检疫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规范检疫行为,实施亮证检疫。 1、产地检疫要确保在货主报检时约定的时间、地点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集中调离的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点实施检疫;动物屠宰检疫要确保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两个到位。 2、检疫员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要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要依法实施重检。 3、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后,才能按邵价费字(2003)第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补检、重检按规定加倍收取检疫费),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并按规定保存和销毁。 5、推行动物检疫承诺制。对承诺范围内检疫把关不严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相关法律 法规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动物防疫执法行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打击抗拒免疫,逃避检疫,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伪造、买卖证章标志,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防检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六个标准”,即不准无证上岗,不准接受宴请,不准纵容包庇,不准请人代办,不准认罚代法,不准敷衍了事。对存在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检疫、只卡耳不免疫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防检队伍。 动物防疫、检疫收费及防疫执法罚款所得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用于动物防疫事业。
(四)加强兽医诊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兽医诊疗人员素质,做好发证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无证从医、留病养医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治疗,必须扑杀的病畜禽进行治疗的要坚决进行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行政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湘政发[2001]28号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发[2002]29号文件要求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按照湘财农字(2001)57号文件规定落实牲畜五号病、禽流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实行动物重大疫病防制目标管理,确保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和强化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从今年起,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畜牧、财政、物价等部门开展督查活动。对工作不落实,经费不到位,收费不标准,挪用挤占防疫检疫经费,造成疫病流行的,要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责任制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的责任。 |